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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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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船舶及其操業人員之調查、編管及訓練,並辦理船舶艤裝計畫、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加強港埠各種建設作業能力等準備。 前項之調查、編管主管機關區分如下: 一、一千總噸以上商用船舶之動員準備事項,由交通部航政司辦理。 二、二百總噸至未滿一千總噸商用船舶動員準備事項,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辦理。 三、未滿二百總噸之商用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機動漁船 (筏)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辦。 四、金門、馬祖地區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事項,納入福建省車船動員準備計畫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36條,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負責規劃船舶及其操業人員的調查、編管及訓練,並辦理船舶艤裝計畫、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加強港埠各種建設作業能力等準備。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一千總噸以上的商用船舶的動員準備事項由交通部航政司辦理。第二項規定,二百總噸至未滿一千總噸的商用船舶的動員準備事項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辦理。第三項規定,未滿二百總噸的商用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筏)的動員準備事項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機動漁船(筏)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辦。第四項規定,金門、馬祖地區未滿一千總噸的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筏)的動員準備事項納入福建省車船動員準備計畫辦理。 依據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官方網站的資訊,該機關負責規劃、督導、執行臺灣省內航運業的發展政策,包括船舶的安全、船員的訓練等事項。船舶動員準備事項的執行也是其責任範疇之一。參考資料: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官方網站(https://www.motc.gov.tw/ch/home.jsp)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的資訊,該機關負責監督、指導和協助全國各警察機關的執行事項,其中包括動員準備事項、治安維護等任務。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協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未滿二百總噸的商用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筏)的動員準備事項的執行。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官方網站(https://www.npa.gov.tw/)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站的資訊,該機關負責農業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包括漁業的管理和發展。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辦機動漁船(筏)的動員準備事項。參考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coa.gov.tw/) 根據交通部航政司官方網站的資訊,該機關負責航運管理、航運安全和航運業的發展。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交通部航政司負責一千總噸以上商用船舶的動員準備事項。參考資料:交通部航政司官方網站(https://www.motcmpb.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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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36 條規定:「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船舶及其操業人員之調查、編管及訓練,並辦理船舶艤裝計畫、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