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民航站 (場) 與導 (助) 航設備 (施) 之動員準備,並編管各型飛機及操業人員。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37條,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民航站 (場) 與導 (助) 航設備 (施) 之動員準備,並編管各型飛機及操業人員。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應該制定相關計畫,確保民航站場和導助航設備能夠進行動員準備,同時負責管理各種型號的飛機和操作人員。具體來說,主管機關應該確保民航站場和導助航設備的運作能夠配合全民防衛需要,並且負責組織和管理相關的飛機和操作人員,以確保民航系統的正常運作和保障國家安全。例如,當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戰時狀態時,這個法規就可以用來指導和規劃民航系統的動員準備工作,確保其發揮防衛和支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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