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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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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民航站 (場) 與導 (助) 航設備 (施) 之動員準備,並編管各型飛機及操業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37條,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民航站 (場) 與導 (助) 航設備 (施) 之動員準備,並編管各型飛機及操業人員。根據這項法規,主管機關應該制定相關計畫,確保民航站場和導助航設備能夠進行動員準備,同時負責管理各種型號的飛機和操作人員。具體來說,主管機關應該確保民航站場和導助航設備的運作能夠配合全民防衛需要,並且負責組織和管理相關的飛機和操作人員,以確保民航系統的正常運作和保障國家安全。例如,當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戰時狀態時,這個法規就可以用來指導和規劃民航系統的動員準備工作,確保其發揮防衛和支援作用。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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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37 條規定:「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民航站 (場) 與導 (助) 航設備 (施) 之動員準備,並編管各型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