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建立公、民營電訊 (子) 器材廠商基本資料,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並與聯合長途台設立中繼線相互通聯,完成軍、公、民通信戰時作業準備。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