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建立公、民營電訊 (子) 器材廠商基本資料,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並與聯合長途台設立中繼線相互通聯,完成軍、公、民通信戰時作業準備。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38條,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建立公、民營電訊(子)器材廠商基本資料,並辦理通信統一管制,設施安全防護等動員準備事項。此外,該條文還要求與聯合長途台設立中繼線相互通聯,以完成在戰時軍、公、民通信的作業準備。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民防、國防機關應與電信業者合作,建立公、民營電訊器材廠商的基本資料,包括相關公司名稱、聯絡方式、技術能力等,以便在需要時能夠迅速協調和合作。此外,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該制定通信統一管制措施,確保通信的安全和順暢。同時,該條文還要求進行設施安全防護的工作,例如建立防護措施,避免遭受攻擊和破壞。最後,通過與聯合長途台設立中繼線的相互通聯,實現軍、公、民通信的作業準備,以確保在戰時能夠有效地傳遞訊息和指示。 參考資料: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R00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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