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之鐵、公路、捷運、車輛、船舶、航空器、通信等動員準備事項,得以契約方式配合軍事、民防等演訓驗證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39條規定,在第34條至第38條所列的鐵路、公路、捷運、車輛、船舶、航空器、通信等動員準備事項中,可以採用契約方式與軍事、民防等方面進行演訓驗證。根據相關文件的解釋,這意味著這些動員準備事項可以通過與相關部門簽訂契約的方式,進行軍事或民防的演練和試驗。舉例來說,軍備局採購中心或空軍戰訓處可以通過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的方式,提供靶機飛行操作任務,以配合軍事演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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