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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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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市) 、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應結合施政,完成外傷用之重要藥品器材儲備。 前項之儲備應採逐年推陳換新方式辦理,其儲備標準如下: 一、台北、高雄二直轄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二 五比例計算。 二、臺灣省省轄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一 五比例計算。 三、縣按其人口百分之一比例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43條,省(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需要根據戰爭災害的需求結合施政,完成外傷用的重要藥品器材儲備。根據儲備的標準如下: 1. 台北、高雄二直轄市按照人口的百分之二點五比例計算。 2. 臺灣省省轄市按照人口的百分之一點五比例計算。 3. 縣按照人口的百分之一比例計算。 根據這些標準,各個地方政府需要根據人口數量來確定所需的外傷藥品器材的儲備量。以台北市和高雄市為例,需要儲備的量為人口的百分之二點五。同樣地,臺灣省的省轄市需要儲備的量為人口的百分之一點五,而縣需要儲備的量則按照人口的百分之一計算。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在戰爭災害發生時,各地區都有足夠的外傷藥品器材儲備,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急迫情況。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國防委員會全民防衛委員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2021年1月1日生效。 範例: 根據人口數量計算,台北市和高雄市需要的外傷藥品器材儲備量較大,因為它們是直轄市,具有大量的人口。相反,縣和省轄市需要的儲備量較少,因為它們的人口數量相對較小。這樣的安排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進行調整。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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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43 條規定:「省 (市) 、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應結合施政,完成外傷用之重要藥品器材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