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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省 (市) 、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戰爭災害需求,應結合施政,完成外傷用之重要藥品器材儲備。 前項之儲備應採逐年推陳換新方式辦理,其儲備標準如下: 一、台北、高雄二直轄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二 五比例計算。 二、臺灣省省轄市按其人口百分之一 五比例計算。 三、縣按其人口百分之一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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