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為因應戰時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有效配合國軍防衛作戰,應針對各分類計畫,依相關法令或以契約方式實施必要之演訓,其需實員參演時,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國軍、民防、消防、衛生機關及緊急醫療機關支援之。
根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44條,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針對戰時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有效配合國軍防衛作戰的需要,制定相關計畫並依法令或以契約方式實施必要的演訓活動。当演訓活动需要实际参与人员时,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协调国軍、民防、消防、衛生機關及緊急醫療機關提供支援。 根據資料顯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44條強調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在進行必要的演訓活動時需要協調相關單位的支援。舉例來說,當進行防空警報系統演習時,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可能需要協調國軍提供戰鬥機進行演習空中巡邏,同時也需要協調民防部門提供相關的演練協力,以及消防和緊急醫療機關提供相應的支援。透過這種協調支援的方式,可以確保演訓活動的有效實施,使其能夠符合戰時全民防衛動員所需的協同作戰能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