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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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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動員準備所獲之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之依據,並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主管機關准,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實施動員準備及演訓事項,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時,應以契約方式辦理,所需經費由申請使用機關在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實施動員準備所獲得的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的依據,并且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將這些資料轉作其他用途。 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實施動員準備及演訓事項涉及到人民權利與義務時,應以契約方式進行。所需的費用應由申請使用機關在年度預算中編列。 就參考的資料來說,可以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進一步了解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執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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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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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實施動員準備所獲之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之依據,並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