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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動員準備所獲之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之依據,並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主管機關准,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實施動員準備及演訓事項,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時,應以契約方式辦理,所需經費由申請使用機關在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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