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動員準備所獲之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之依據,並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實施動員準備及演訓事項,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時,應以契約方式辦理,所需經費由申請使用機關在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實施動員準備所獲得的資料應作為動員準備業務的依據,并且支援地方緊急狀況應變。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不得將這些資料轉作其他用途。 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實施動員準備及演訓事項涉及到人民權利與義務時,應以契約方式進行。所需的費用應由申請使用機關在年度預算中編列。 就參考的資料來說,可以參考《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進一步了解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執行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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