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8條的規定,應該有以下幾點要點: 1. 行政院動員會報的組成:根據法條的第一項,行政院動員會報由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組成,且由行政院院長和副院長擔任。另外,委員的選任則是由行政院院長根據政務委員和相關機關首長的派兼來進行。 2. 國防部在動員會報中的角色:根據法條的第二項,國防部負責執行行政院的指示,並負責整合行政院動員會報的秘書工作。同時,國防部也可以指定所屬機關或單位來設立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以整合作戰地區的總力量,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且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相關事宜。 3. 秘書工作和協調組織的管理:根據法條的第三項,具體涉及秘書工作的單位和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的編組、任務、權責和作業程序是由國防部來進行制定和規範的。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國防部的官方網站所提供的資料,該部門下設有行動司令部,負責整合國內作戰地區的總力量,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此外,國防部也設有國土防禦指揮部,負責在緊急情況下協調地方政府和各方面資源進行防衛和救援工作。這些單位的組織、任務、權責和作業程序都是根據國防部相應的內部規範和指示來進行的。
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行政院動員會報之組織。 二、第二項明定國防部為行政院動員會報之秘書單位,並得指定所屬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人、物力資源,支援災害救援。 三、第三項明定秘書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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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行政院動員會報之組織。 二、第二項明定國防部為行政院動員會報之秘書單位,並得指定所屬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人、物力資源,支援災害救援。 三、第三項明定秘書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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