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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及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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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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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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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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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及權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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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動員準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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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動員演習及徵購、徵用與補償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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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勵與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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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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