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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026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化」系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疑義

主旨

關於貴部建置之「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化」系統,需相關機關提供其編管資料涉及物力所有人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14 日動勤字第 0940000039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資料;所稱「電腦處理」,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本法第 3 條之 1 款及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各部會提供編管之資料,是否屬於本法所稱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宜先依上開規定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7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準此,公務機關於具有特定目的,且符合上揭條文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可對個人資料予以蒐集電腦處理。本件依來函所述,貴部依國防法第 29 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8 條及國防部辦事細則第 9 條等相關法令,係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故貴部為有效掌握全國物力動員編管資料,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向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提供相關物力編管之個人資料,應與上開規定相符。

四、末按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本件貴部研發作業軟體後,如由各機關提供前開本法所稱個人資料,就各機關而言,則屬目的外利用,至是否符合上開但書第 3 款或第 4 款所列情形,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各該受理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又本件如採肯定見解,則請一併注意本法第 6 條及第 17 條等規定,自屬當然,併予指明。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400026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3 日發布,要旨:「物力動員編管資料資訊化」系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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