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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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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
主管機關
及協辦機關有關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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