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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辦機關有關防空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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