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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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時授予少尉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依其志願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志願留臺者,應比照一般大專院校畢業學生服預備軍官現役兩年,由國防部分配三級以上醫院任職,期滿予以退伍或依志願留營繼續服預備軍官役或常備軍官現役。服役期滿後一年內返回僑居地者,得依海外華籍畢業生出入境有關規定辦理出境。 二、志願返回僑居地者,從其志願限畢業後一年以內離境,逾期一律徵服預備軍官現役二年。 三、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後,經派服役無故不到者依法究辦。 前項第一款人員得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請國防部核准以不支薪糧部屬軍官身分派榮民總醫院服務兩年,其服務期間視同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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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防醫學院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辦法第11條,該法條有三項規定: 1. 志願留臺者: - 按照一般大專院校畢業學生的標準,應服預備軍官現役兩年。 - 服役期滿後,可由國防部分配到三級以上醫院任職。 - 可選擇退伍,或按志願留營繼續服預備軍官役或常備軍官現役。 - 如果在一年內返回僑居地,可按海外華籍畢業生出入境規定辦理出境。 2. 志願返回僑居地者: - 在畢業後一年內離境,不需服役。 - 如果逾期,則需徵服預備軍官現役兩年。 3. 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後,無故不到派服役情況,將依法究辦。 此外,根據本條第一款,符合條件的人員還可以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請國防部核准,以不支薪糧部屬軍官身分派往榮民總醫院服務兩年,此期間視同服現役。 參考資料:國防醫學院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辦法第 11 條、國防醫學院網站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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