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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1.08

國防醫學院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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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為配合國策,吸收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回國升學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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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備左列條件之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由我駐外館處或忠貞僑團僑領保送,經僑務委員會審查合格轉送教育部核定分發國防醫學院就讀: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居留權能獲得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 (特殊地區不在此限) 者。 二、須在六年制中學畢業,學業成績優良者。 三、思想純正、品德良好,體格檢查鑑定合於國防醫學院新生體格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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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分發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須於每年度開始前,及早將預定分配名額函國防部商定,再由國防部於每學年度新生入學前,令國防醫學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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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分發國防醫學院之海外華籍青年學生,除已參加入學考試或經僑大先修班結業者外,國防醫學院得加以甄試或測驗,成績及格者即予收錄,不及格者商請教育部另行分發其他院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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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以自費為原則,如在學期間學行良好而志願改為軍費者,可向國防醫學院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報請國防部核定辦理。但核定為軍費生後不得再改為自費生,並不得要求退還以前自繳之所有費用及追補生效日期前之軍費待遇。 具有雙重國籍者,不得申請改為軍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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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教育部核定分發之海外華籍青年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持同證件親到國防醫學院報到註冊,如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報到註冊者,需持有僑務委員會之證明辦理報到註冊。但逾入伍訓練期間三分之一者不得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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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註冊時,除應繳存學歷證件、志願書、保證書外,自費生並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國防醫學院繳費標準繳費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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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如因特殊事故休學、退學或畢業返回僑居地者,由國防醫學院報請准發給證明,送請僑務委員會辦理出入境手續。暑假期間返回僑居地省親者,由國防醫學院轉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出境證,並應於次學期開學前,返院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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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時授予少尉預備軍官適任證書,依其志願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志願留臺者,應比照一般大專院校畢業學生服預備軍官現役兩年,由國防部分配三級以上醫院任職,期滿予以退伍或依志願留營繼續服預備軍官役或常備軍官現役。服役期滿後一年內返回僑居地者,得依海外華籍畢業生出入境有關規定辦理出境。 二、志願返回僑居地者,從其志願限畢業後一年以內離境,逾期一律徵服預備軍官現役二年。 三、自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後,經派服役無故不到者依法究辦。 前項第一款人員得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請國防部准以不支薪糧部屬軍官身分派榮民總醫院服務兩年,其服務期間視同服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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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費海外華籍青年學生畢業後應服常備軍官役,並報請國防部任官任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醫學院海外華籍青年學生入學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1.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