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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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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入學;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體格檢查標準者。
  2. 2.入學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者,不得入學。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3. 3.不符合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入學規定之學生,入學前查證屬實者,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查證屬實者,應予轉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第5條的規定,學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入學: 1. 學生必須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沒有其他外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有設有戶籍。不過,從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的人不得入學;香港和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的話,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以上。 2. 學生需要符合招生簡章所規定的體格檢查標準。 另外,若有入學前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沒有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者被裁定處以保護、禁戒、治療等處分的人,就不能入學。不過,如果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則不在此限。 對於不符合前兩項和前一條入學規定的學生,如果在入學前或入學後查證屬實,將取消入學資格或需要轉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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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第 5 條規定:「預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