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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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第5條的規定,學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才能入學: 1. 學生必須持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沒有其他外國國籍,在臺灣地區有設有戶籍。不過,從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的人不得入學;香港和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經許可的話,必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以上。 2. 學生需要符合招生簡章所規定的體格檢查標準。 另外,若有入學前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沒有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者被裁定處以保護、禁戒、治療等處分的人,就不能入學。不過,如果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則不在此限。 對於不符合前兩項和前一條入學規定的學生,如果在入學前或入學後查證屬實,將取消入學資格或需要轉學。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禁戒名詞
-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條文
-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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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