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預校高中部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轉學: 一、申請轉學。 二、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符合當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體格基準者,不在此限。 三、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四、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五、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擅自離校,或逾時返校,時間連續達七十二小時以上,或全學期時間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 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之保安處分,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七、學年度修習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其所修習上開四領域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八、已重讀一次再達重讀標準。 九、體育學年成績不及格。
- 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六款規定轉學者,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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