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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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預校國中部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轉學: 一、申請轉學。 二、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基準。但符合當年度預校高中部體格基準者,不在此限。 三、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四、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擅自離校,或逾時返校,時間連續達七十二小時以上,或全學期時間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 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 2.不符前項第二款招生簡章及當年度高中部體格基準之預校國中部軍費生,得向預校申請轉為自費學生,並自審核通過日之翌日起轉為自費學生,且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
- 3.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轉學者,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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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第7條規定了預校國中部學生轉學的情形,具體如下: 1. 第一項列舉了五種情形,學生在學期間若符合其中一種情形,就應該進行轉學: a. 學生申請轉學。 b. 學生的體格有變化,而未達到招生簡章所規定的基準。但若符合該年度預校高中部的體格基準,就不在此限。 c. 學生經後功抵前過,功過相抵後累計記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d.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擅自離校,或逾時返校,時間連續達七十二小時以上,或全學期時間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 e. 學生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 2. 第二項規定了不符合招生簡章及當年度高中部體格基準的預校國中部軍費生,可以向預校申請轉為自費學生。並且從審核通過之翌日起,轉為自費學生,同時停止發給公費待遇及津貼。 3. 根據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的規定轉學的學生,在離校後的三年內,不得再次入學。 參考資料: - 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 參考網站: https://www.mnd.gov.tw/NewUpload/FileAttach/10357/1.pdf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社會勞動名詞
- 禁戒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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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