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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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 2.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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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4條,對於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的獎勵。而該條的獎勵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舉例來說,中華民國國防部在2019年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時,對於在推廣國防教育方面表現傑出的教育機關,給予了優秀國防教育機構的獎項。這些教育機構因為在推展國防教育方面有出色的表現,被認為具有傑出貢獻,因此獲得了適當的獎勵。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獎勵對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獎勵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1 制定)
為獎勵對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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