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以增進全民之國防知識及全民防衛國家意識,健全國防發展,確保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2.02
全民國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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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行政院應訂定全民國防教育日,並舉辦各種相關活動,以強化全民國防教育。
-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 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獎勵。
-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一年內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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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國防教育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02.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