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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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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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0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該配合動員演習,規劃並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相關的教育活動或課程。同時,在實施動員演習時也應該同步進行全民國防教育的相關措施。 根據教育部所發布的《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細則》,該細則對於全民國防教育的相關細節有進一步的說明。根據施行細則第11條,全民國防教育的內容包括:國防知識、國防觀念、災害防救、生活安全、自護術等項目。 舉例來說,校方可以在動員演習期間安排相關的教育活動,例如,舉辦講座或工作坊,介紹國防知識、災害防救技巧,或是進行實際的模擬演習。這些教育活動可以幫助學生了解國防的重要性,提高個人的災害應變能力。 參考資料:全民國防教育法、全民國防教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動員演習,規劃辦理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之教育活動或課程,並於動員演習時配合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立法理由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四章」,政府得實施「動員演習」,且我國「動員演習」行之有年,如配合動員演習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宣導,亦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1 制定)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四章」,政府得實施「動員演習」,且我國「動員演習」行之有年,如配合動員演習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宣導,亦能收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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