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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