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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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 2.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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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1條,各級主管機關有義務妥善管理各種具有全民國防教育功能的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對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進行蒐集、研究、解說和保護工作。具體的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教育部和中央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舉例來說,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可以與教育部和國防部合作,制定相關的規範和指導方針,確保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化場所能夠有效地進行全民國防教育。他們可以提供專業知識和資源,支持相關機構的蒐集、研究和解說工作,以便向公眾傳達國防教育的重要性。同時,他們也負責保護這些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文物,確保其保存和維護。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保護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文物及場所,以利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 二、增列第二項,授權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實施辦法,以為推動之準據。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1 制定)
一、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保護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文物及場所,以利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 二、增列第二項,授權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實施辦法,以為推動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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