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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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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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2條的規定,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的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時,應該給予公假。這意味著在進行全民國防教育時,相關的人員可以請假,並且享受與其他公假相同的待遇。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全民國防教育的有效實施,並保護參與者享受假期的權益。 參考資料:全民國防教育法 (最新修正於2020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之人員,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為鼓勵全民參加國防教育,明定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1 制定)
為鼓勵全民參加國防教育,明定參加全民國防教育者,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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