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3條,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來推行與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的事項。這表示政府在預算中應該考慮到全民國防教育所需的相關開支,並確保資金的分配和使用。 參考資料: 全民國防教育法(最新版本)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原則,依會計年度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1 制定)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原則,依會計年度編列經費,推行全民國防教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民國防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