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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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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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全民國防教育法第4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策劃、辦理和督導全民國防教育工作。 2. 獎助和評鑑所屬學校、機關(構)等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 3. 負責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的在職訓練。 4. 宣導和推展全民國防教育。 5. 處理其他與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的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全民國防教育方面具有重要的職責和權限,需要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計劃,組織執行全民國防教育活動,同時也需要提供相應的獎勵和評鑑,確保全民國防教育的有效實施。此外,他們還需進行相關的宣導和推廣,以提高公眾對全民國防教育的重視程度。最後,他們還需要處理其他與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的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所屬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五、其他全民國防教育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掌,使責任更為周全明確,加強本法推展效能。
- 主管機關名詞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掌,使責任更為周全明確,加強本法推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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