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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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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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5條,全民國防教育的範圍包括四個方面:學校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社會教育以及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在學校教育方面,全民國防教育法要求學校在教育活動中積極推動國防教育,教導學生認識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並提供相關知識和技能。學校可以透過國防相關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的國防觀念和國防意識。 在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方面,全民國防教育法要求政府機關(構)提供相關的在職教育訓練,讓公務人員了解國防相關知識和技能,以提升其國防能力和執行國防任務的能力。 在社會教育方面,全民國防教育法要求社會教育機構積極推動國防教育,透過各類課程、培訓和活動,增強公眾對國防的認識和理解。 在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方面,全民國防教育法要求相關單位加強對國防文物的保護、宣導和教育工作,讓公眾了解國防文物的價值和意義,並提高對國家安全的認識。 這些要求和範疇的目的是為了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能力,以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其範圍包括: 一、學校教育。 二、政府機關(構)在職教育。 三、社會教育。 四、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之範圍,並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法所稱全民國防教育之範圍,並以經常方式實施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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