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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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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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全民國防教育法第3條的規定,下述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 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的研訂事項。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的國防教育法規,以及訂定政策來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的工作。 二、全民國防教育的研究、發展事項。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全民國防教育的研究工作,並推動相關的發展計畫。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的策劃及考核事項。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全民國防教育的策劃計畫,並負責評估和考核全民國防教育的執行情況。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的獎助及評鑑事項。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獎勵制度,以及進行評鑑全民國防教育的成效。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的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負責培訓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並提供在職訓練的機會。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的宣導、推展事項。 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全國性的宣導活動,推廣全民國防教育的重要性。 這些事項的規定可以確保全民國防教育工作的統一、有效進行,並有中央主管機關來協調和推動相關工作。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權責。
- 主管機關名詞
- 全民國防教育法法規
- 核名詞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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