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全民國防教育法規、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全民國防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策劃及考核事項。 四、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五、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事項。 六、全國性全民國防教育之宣導、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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