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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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2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根據該條款,中央的主管機關是國防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表示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的不同要求,各級政府的主管機關負責相應的職掌。此外,該條款還指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負責處理涉及本法所規定的事項。因此,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的不同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相應的職掌。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1 制定)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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