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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