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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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 2.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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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8 條,政府各機關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針對此法條,相關參考資料包括全民國防教育法本文及其相關性法規。例如,可以參考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4 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全民國防教育的基本原則、目標等內容。另外,也可以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所發布的相關規範和指引文件,以了解該法條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要求。 舉個例子,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8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可能會依照不同的工作性質,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畫,並定期對該機關的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和教育。例如,國防部可能會制定針對軍事人員的教育計畫,包括軍事素養、防衛觀念等內容。同時,其他政府機關如內政部、經濟部等也可能依據他們的工作性質制定相應的教育計畫,鼓勵並提供機會讓所屬人員接受國防相關知識和培訓。 因此,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8 條,政府機關應該有全民國防教育的責任和義務,並根據其工作性質制定相應的教育計畫和執行方式。這樣可以確保全民國防教育的廣泛實施和培養人民對國家安全的認識和貢獻。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政府各機關(構)應依據其工作性質,對所屬人員定期實施全民國防教育。 前項教育內容及實施辦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國防教育之實施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1 制定)
明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國防教育之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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