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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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 2.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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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7條,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納入教學課程,並且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多元教學活動。具體的課程內容和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制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11 制定)
各級學校應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並視實際需要,納入教學課程,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前項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將全民國防教育區分為「學校」、「政府機關」、「國防工業訓儲機構」及「一般社會大眾」四部分。 二、明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0940111 制定)
一、將全民國防教育區分為「學校」、「政府機關」、「國防工業訓儲機構」及「一般社會大眾」四部分。 二、明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實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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