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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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公路線之油管,由臺灣省屬各縣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分段後,指定民防隊員協同軍方擔任守護及巡邏之責任,並將姓名陳報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並以副本抄送各所屬油管之軍種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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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4條規定,沿公路線的軍用油管所需的守護工作由各縣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構分段負責,且需要民防隊員與軍方合作共同擔任守護及巡邏的任務。此外,負責守護的民防隊員需向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以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報備姓名,並將相關資料副本抄送給各所屬油管的軍種總司令部。 參考資料: 臺灣省政府官方網站 -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https://www.twg.gov.tw/read.php?parent_id=193&nid=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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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