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沿公路線油管輸送油料之安全,依實際需要特訂定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 (包括輸油使用之通信電話,以下簡稱油管) 守護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4.12.27
廢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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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油管採用駐守及巡邏方式行之。
各油管之重要據點由國軍派員駐守,據點間由國軍各油料部隊專責派員駐守,在各該據點區域或線路上,實施定時及不定時巡邏,並由當地憲警及民防隊員沿線協助守護之。
沿公路線之油管,由臺灣省屬各縣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分段後,指定民防隊員協同軍方擔任守護及巡邏之責任,並將姓名陳報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並以副本抄送各所屬油管之軍種總司令部。
主管油管之國軍各油料部隊,應隨時與當地民防隊員及守備部隊憲警機關經常切取連繫,按月將油管守護情形列表呈報上級備查,每年查線證之換發,各軍種總司令部應將換發情形抄送臺灣省政市、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考。
前項人犯如有拒捕或有危害拘捕人員時,得視當時情形予以緊急適當之處置,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凡油管發生損壞,守護人員應視損壞情形,儘速利用衣物砂石堵塞油管作緊急之處置,並分報有關單位設法修復,其因遭受破壞釀成災害者,守護人員應立即追蹤查緝。
守護努力或有功之人員,由主管油管單位報請議獎。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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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4.12.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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