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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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油管發生損壞,守護人員應視損壞情形,儘速利用衣物砂石堵塞油管作緊急之處置,並分報有關單位設法修復,其因遭受破壞釀成災害者,守護人員應立即追蹤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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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8條規定了凡油管發生損壞時,守護人員應該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分報相關單位修復,並且在發生破壞釀成災害時,守護人員應立即追蹤查緝。根據我所參考的《石油法》第47條第2項,油供業者應依法負責軍用油供應。以及參考的《軍事條例》第25條,軍事設施與軍事器材的保護是軍事組織的職責。所以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和相關資料,該條款確定了守護人員對於軍用油管損壞的處置責任。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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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