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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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犯如有拒捕或有危害拘捕人員時,得視當時情形予以緊急適當之處置,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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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被犯罪嫌疑人拒捕或對拘捕人員造成危害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予以緊急適當的處置,但必須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這是為了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和有效執法所做的規定。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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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