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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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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犯如有拒捕或有危害拘捕人員時,得視當時情形予以緊急適當之處置,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7條的規定,當被犯罪嫌疑人拒捕或對拘捕人員造成危害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當時的情況予以緊急適當的處置,但必須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過必要的程度。這是為了保障執法人員的安全和有效執法所做的規定。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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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 7 條規定:「前項人犯如有拒捕或有危害拘捕人員時,得視當時情形予以緊急適當之處置,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