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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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之現行犯,不論何人應迅即逮捕解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處理。 一、縱火爆炸毀損或竊盜油管者。 二、逗留或徘徊油管附近,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三、不遵禁令,在油管附近吸煙,發火或燃放其他火器者。 四、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油管及其他附屬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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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6條規定了現行犯的逮捕要件,無論何人應立即逮捕解送當地憲警機關依法處理。根據條款內容,現行犯包括以下情況: 1. 縱火爆炸毀損或竊盜油管的人; 2. 逗留或徘徊於油管附近,並顯得可疑為犯罪人的人; 3. 在油管附近吸煙、發火或燃放其他火器而不遵守禁令的人; 4. 收受、搬運、寄藏、故意購買、保管油管及其他附屬設備的人。 這些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個人在發現後應立即逮捕並解送當地憲警機關處理。該法規目的是保護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 現行犯名詞
- 逮捕名詞
- 解送名詞
- 搬運名詞
- 寄藏名詞
- 牙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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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