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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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油管之國軍各油料部隊,應隨時與當地民防隊員及守備部隊憲警機關經常切取連繫,按月將油管守護情形列表呈報上級備查,每年查線證之換發,各軍種總司令部應將換發情形抄送臺灣省政市、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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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5條,主管油管的國軍各油料部隊需要與當地的民防隊員和守備部隊憲警機關保持經常的聯繫,並按照每月的要求將油管守護情況報告上級備查。每年更新管線查線證時,各軍種總司令部應該將更新情況抄送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以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考。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尚未提供,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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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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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