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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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辦法第 9 條,若軍用油管及其附屬設備守護人員在守護工作中表現不力或遇到突發情況時處置不當,軍人應由軍事機關進行懲處,非軍人則由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律進行懲處。具體的懲處方式和內容,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並由相關機關依法進行裁決。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軍用油管守護人員在執行任務時疏於監管,導致油管受到破壞或發生意外,根據該法條,軍事機關可以對該軍人進行懲處,如停職、降職或其他相應的處罰。而如果是非軍人守護人員在守護工作中失職,則由主管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懲處,可能包括罰款、停職等措施。具體的懲處規定和內容請參閱相關法律法規。
- 懲處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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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