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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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戰地區內之漂流物,依作戰指揮官之權責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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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作戰地區內的漂流物,應由作戰指揮官負責處理。具體處理方式尚需參考作戰地區相關的作業指引和命令。這條規定主要是針對在作戰地區內撿獲的漂流物提供了適用的處理規定,以確保作戰行動的順利進行。具體的處理辦法可能因作戰地區、漂流物性質而有所不同,建議查閱相關的國軍法規和作業指引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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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