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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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獲漂流物隱匿不報擅自留用或以他物調換,或不依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理而涉有刑責者,應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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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15 條,該條款規定了對於撿獲的漂流物的處理,若有隱匿不報、擅自留用或以其他物品調換、或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理而涉及刑責的情況,應依法進行究辦。 參考資料:《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範例:若國軍撿獲一個漂流物資,但將其隱匿不報並擅自留用,或者將漂流物資與其他物品進行調換,或者不按照《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並涉及刑責的情況,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相關人員應依法進行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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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