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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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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撿獲國軍物資,經所有單位認領者,給付物價十分之三之報酬,並發還所付之撈運費。 前項款額由認領單位在額定經費內開支或由標售價款內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14 條,如果民眾撿獲國軍物資被國軍所有單位認領,則給付報酬為物價十分之三,並且將所付的撈運費退還。報酬金額可以由認領單位在預算中支付,或者從標售價款中支付。這個條款用於處理國軍撿獲的物資,並確保撿獲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報酬。

  • 認領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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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撿獲國軍物資,經所有單位認領者,給付物價十分之三之報酬,並發還所付之撈運費。 前項款額由認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