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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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獲及處理漂流物有功人員之獎勵,由負責處理單位,依據事實研擬獎勵意見,按權責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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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對於有功的撿獲及處理漂流物資的人員,其獎勵事宜由負責處理單位進行研擬獎勵意見,並提交相關權責單位核定。這意味著具體的獎勵內容和標準將由負責處理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和職責作出提報。作為法律系教授,您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進一步瞭解撿獲及處理漂流物資的獎勵程序和具體標準。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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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