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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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軍事情報價值之漂流物,如係中共心戰物品,應由政戰部門負責,其餘由情報部門負責,並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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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12 條,對於具有軍事情報價值的漂流物資,如果是中共心戰物品,應由政戰部門負責處理;而其他漂流物資則由情報部門負責,並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處理。 參考資料: -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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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