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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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漂流物所得之價款,除支付處理費用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十分之五作為出力人員獎金,十分之五由各總司令部支配使用。 二、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一百萬元仍依前款規定分配,其超過一百萬元部分以十分之五報繳國庫,十分之一作為出力人員獎金,十分之四由各總司令部支配使用。 標售漂流物所得價款,如不足支付處理費用時,由各總司令部在歷次標售漂流物留用價款內自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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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標售漂流物所得的價款將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1.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漂流物,其中十分之五將被用作獎金給予出力人員,而另外的十分之五則由各總司令部自行支配使用。 2. 若漂流物所得的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則仍然按照前述款項的規定分配。而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十分之五將納入國庫,十分之一將作為獎金給予出力人員,剩下的十分之四則由各總司令部自行支配使用。 此外,如果標售漂流物所得的價款不足以支付處理費用,各總司令部可以從歷次標售漂流物的留用價款中自行彌補不足之金額。 參考資料:《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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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