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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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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海上漂流物資 (以下簡稱漂流物) ,指漂流海上或流擱海灘之物資而言。所稱撿獲,指拾獲或撈獲漂流物而言。所稱鑑定,指鑑定漂流物有無軍事情報價值、有無放射性、有無毒素、有無危險性質或鑑定其為軍用或中共物資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2條解釋如下: 本條所指的漂流物是指在海上漂流或沙灘上擱淺的物品。撿獲一詞指的是拾取或捞取漂流物。鑑定一詞則指的是對漂流物進行鑑定,以判斷其是否具有軍事情報價值、是否具有放射性、是否帶有毒素、是否具有危險性質,或者鑑定其是否為軍用物品或中共物資。 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無法找到與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2條相關的具體引用或案例。但根據該條款的解釋,可以瞭解到該辦法涉及到國軍對於撿獲的海上漂流物資進行鑑定和處理的規定。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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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海上漂流物資 (以下簡稱漂流物) ,指漂流海上或流擱海灘之物資而言。所稱撿獲,指拾獲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