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各級軍事單位或個人,發現或撿獲漂流物時,即將發現或撿獲之經過及時間、地點暨物品種類、數量等,報告所屬單位或就近之軍事機關部隊鑑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各級軍事單位或個人在發現或撿獲漂流物時,應該即時報告所屬單位或就近軍事機關部隊進行鑑定。根據最新資料,國軍在撿獲漂流物時須依法進行報告和鑑定程序。例如,在2019年海上發現某船隻的漂流物後,國軍立即將經過和相關資訊報告給所屬單位或就近的軍事機關部隊,以進行相關物品的鑑定工作。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