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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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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軍事單位或個人,發現或撿獲漂流物時,即將發現或撿獲之經過及時間、地點暨物品種類、數量等,報告所屬單位或就近之軍事機關部隊鑑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各級軍事單位或個人在發現或撿獲漂流物時,應該即時報告所屬單位或就近軍事機關部隊進行鑑定。根據最新資料,國軍在撿獲漂流物時須依法進行報告和鑑定程序。例如,在2019年海上發現某船隻的漂流物後,國軍立即將經過和相關資訊報告給所屬單位或就近的軍事機關部隊,以進行相關物品的鑑定工作。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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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軍事單位或個人,發現或撿獲漂流物時,即將發現或撿獲之經過及時間、地點暨物品種類、數量等,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