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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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物之鑑定,由鑑定單位之情報部門主持,並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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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4條,漂流物的鑑定工作由情報部門主導,並與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執行。這意味著在進行漂流物的鑑定工作時,情報部門會與其他相關部門一起進行合作。具體的合作方式和內容則需要參考該處理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資料來進行進一步詮釋。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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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