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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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物經鑑定有軍事情報價值或為軍用品,由負責鑑定之單位,按指揮系統層報所屬總司令部處理,並副呈國防部核備或分轉各軍種有關單位,以強化情報運用之特效。各總司令部限於人力、技術或設備無法處理者,轉報國防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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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在漂流物經鑑定後確認具有軍事情報價值或為軍用品的情況下,負責鑑定的單位應按照指揮系統層報所屬的總司令部處理,並副呈國防部核備或轉交各軍種相關單位,以提升情報運用效果。若各總司令部因人力、技術或設備等原因無法處理時,則應轉報國防部處理。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海上漂流物品若具有軍事情報價值或為軍用品,應由負責鑑定的單位報告所屬總司令部進行處理。舉例來說,如果在海上撿獲一個漂流物品,經鑑定後發現其中包含軍事情報,鑑定單位應將該情報報告給所屬總司令部,且需要附呈國防部核備或轉交相關單位來加強情報運用。然而,如果所屬總司令部因為人力、技術或設備等限制無法處理該漂流物品,則應將情報轉報給國防部進行後續處理。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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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