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漂流物經鑑定為某一軍種之專用品,應交由該軍種駐留撿獲地附近之單位,依前條之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的第6條,如果漂流物經鑑定為某一軍種的專用品,就應該將其交由該軍種在撿獲地附近的駐留單位,並按照前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106年8月17日國防部令第1060067246號)的相關資料,該法規旨在規範國軍對於海上漂流物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法規,當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時,首先需要進行鑑定,確定該物品是否屬於某一軍種的專用品。如果確認屬於某一軍種的專用品,則應將該物品移交給駐留在撿獲地附近的相應單位,由該單位按照法規進行處理。這樣的規定確保了國軍內部的物資管理和安全,並確保了漂流物的正確處理。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