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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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物經鑑定含有放射性或毒素,或違禁管制物品者,由負責鑑定之單位轉請有關機關檢驗後,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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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7條,如果漂流物經鑑定含有放射性或毒素,或違禁管制物品,負責鑑定的單位需要將其轉請有關機關進行檢驗,然後根據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或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國軍撿獲的海上漂流物資經鑑定後發現含有放射性物質,負責鑑定的單位就需要轉請相關機關進行檢驗,然後根據相關的法令規定來處理。
- 鑑定名詞
- 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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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