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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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物經鑑定有危險性質者,應轉請有關技術單位就地處理,如必需後送,應按危險品儲存、包裝、運輸等有關規定辦理,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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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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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