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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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物經鑑定無軍事用途及情報價值者,應依民法拾得漂流物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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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第9條,當漂流物經鑑定後被確認沒有軍事用途及情報價值時,就應按照民法中有關拾得漂流物的規定來處理。 參考資料:《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 鑑定名詞
- 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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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