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1 條
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為陸、海、空軍地區指揮官應負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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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11條的規定,野戰保修(航修、場站)是陸軍、海軍、空軍地區指揮官應負的職責。根據這項規定,陸軍、海軍、空軍地區的指揮官需要負責野戰保修工作,包括航修和場站的保修任務。具體的責任包括制定相應的保修計畫和指導保修工作的執行,以確保裝備的良好狀態,以及及時修復損壞的裝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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