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第 12 條
基地翻修 (工廠) 為陸、海、空軍後勤司令之職責,並保證對野戰保修 (航修、場站) 保修機構迅速有效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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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第12條,基地翻修(工廠)是陸、海、空軍後勤司令的職責,並且要確保對野戰保修(航修、場站)保修機構提供快速有效的支援。這表示基地翻修的責任在於進行裝備的維修和修復工作,以確保野戰保修機構能夠得到必要的支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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